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2025-04-02 09:17:12   浏览量 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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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,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,规范研

究生学位论文答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

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

所述论题的认知程度及其研究创新能力,同时考察学位申请人掌握专业知识的深

度和广度,以及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等情况。

第三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。匿名评审结果为“通过”

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答辩程序。

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实施。各院系一般应在每年

5 月底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。

二、 答辩委员会

第五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组织硕士、博士学位论文答

辩委员会。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一般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。导师不能担

任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。

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-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,

其中应有1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。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。

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。

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-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,其中

至少有2名外单位专家,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全体委员的

三分之二。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。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。

第八条 各院系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,将经过学位评定分

委员会审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,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,报送研

究生教育管理部(学位办公室)备案。2 / 3

三、答辩会流程

第九条 除学位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外,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

开举行。答辩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院系自行确定,答辩会前3个工作日公布。

第十条 各院系应在答辩会前15个工作日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

阅,不得由学位申请人自行向答辩委员会委员送交学位论文。在答辩会前不得向

学位申请人透露答辩委员会委员信息。

第十一条 答辩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(一)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,宣读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;

(二)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;

(三)学位申请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。硕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不

少于 20 分钟,博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;

(四)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,学位申请人答辩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提问和

回答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,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提问和回答时间不少于 60 分钟;

(五)答辩委员会合议,学位申请人、其他参会人员应当退场。答辩秘书宣

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;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

况进行评议;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

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形成决议;

(六)学位申请人、其他参会人员入场,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,宣

读答辩决议。

四、答辩决议

第十二条 答辩决议的内容应当包括: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的概

述;答辩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;是否同意通过学位论文答辩;是否建议

授予相应学位;答辩委员会主席、委员、答辩秘书签名。

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就答辩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经全体委

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得通过。

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的表决结果分为“通过”、“不通

过”、“不通过,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”。无论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,

答辩委员会均需作出答辩决议,填写答辩决议书并当场宣布。

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

的水平,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,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(专业)硕士学3 / 3

位的,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,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
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“不通过”的,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

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,重新申请答辩一次。博士学位论文

答辩结果为“不通过”的,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可以在两

年内修改论文,重新申请答辩一次。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的,须在

答辩决议中明确说明。学位申请人重新答辩时,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

会。

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“不通过”,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可以申请

重新答辩决议的,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的,或重新答辩结果为“不通过”的,

不得再申请学位。

第十八条 各院系将答辩决议书和答辩会议记录统一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

部(学位办公室)存档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所在学科(专业)人才培养目标和学

位授予标准,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有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,按

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(学位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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