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,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,加快
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
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》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
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
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。中期考核按照各学
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规定,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,对研
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、学业水平、科研能力、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。
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、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
核。
二、考核组织
第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统一组织实施。各院系根据
学校要求负责落实有关具体工作。
第五条 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组织各院系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资格审查。拟
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,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
分。未完成课程学习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。各院系应将已具备中期考核资格的
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备案。
第六条 各院系按学科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,由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
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3-5 人组成,设秘书 1 人,具体实施本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。
各院系应将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备案。
三、考核内容和方式
第七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
(一)政治思想素质考核。考核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遵循学术道德规范的情
况。2 / 3
(二)学科基本理论和知识体系考核。考核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对本学科基本理
论和知识体系的掌握情况。
(三)科研能力和科研进展情况考核。考核学术学位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、学术
交流、文献阅读的情况,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与方法。
(四)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考核。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相关行业和职业领域的
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提升程度。
第八条 中期考核以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笔试为闭卷考试,主要考核
第七条第(二)项的内容。各院系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命题人员,根据本学科研究
生培养方案,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,出具一份综合试卷,题型不得少于四种。笔试
不得采取写论文的方式进行。
面试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。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,面试主要考核第七条第(一)
项和第(三)项的内容;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,面试主要考核第七条第(一)项和第
(四)项的内容。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面试答辩委员会由 5-7 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
行专家组成;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面试答辩委员会由 3-5 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
行专家组成。
四、考核时间和程序
第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。
(一)博士研究生(包括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)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;
(二)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,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六学期;
(三)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;
(四)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;三年制专业学
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。
第十条 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在第九条规定的中期考核相应学期,发布关于
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通知,明确当期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工作安排。各院系按要求制
定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工作方案(包括笔试面试考核范围、时间、地点、监考
人员等),并将中期考核工作方案提交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备案。
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,将笔试试卷、面
试记录、笔试和面试成绩,以及《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》,报送研究生部(学位
办公室)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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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考核结果
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的成绩评定标准:面试总分 100 分,70 分为合格;笔试总分
100 分,70 分为合格。面试和笔试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中期考核不合格。
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。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
究生,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程序。
第十四条 各院系和研究生导师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,应在中期考核结果
公布后 30 日内做出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调整。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参加下一
年度的中期考核。对第二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研究生,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五条 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,若对本人的中期考核结果存有异议,可在中
期考核结果公布后 7 个工作日内,向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提出书面复议申请。研
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
达复议申请人所在院系。复议申请人所在院系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7 个工作
日内,向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提交书面复核意见。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自收
到复议申请人所在院系提交的书面复核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,报请主管校领导批
准后成立中期考核复议审核工作小组,对复议申请人所在院系提交的书面复核意见和
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做出复议决定,并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。研究生部(学位
办公室)做出复议决定后,不受理复议申请人的再次复议申请。
六、附则
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者,应在考试前两周向所在院系提出缓
考申请,经批准后报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备案。缓考原则上应在中期考核所在学
期内完成。
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缓考,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,作中期考核不
合格处理。
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过程中存在泄题、作弊、替考等行为的相关人员,
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文件中有关研究生中期考核(综合考核)
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(学位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